问题 | 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发生的哪些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后果为债务人所实施的交易行为失去效力和返还相应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并将因此返还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被撤销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