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的审理有如下的流程: 1、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2、法院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3、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如果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