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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中未规定抚养费如何解决?
释义
    离婚协议未涉及抚养费,当事人可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抚养费是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费用。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对于离婚后抚养权,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离婚女方可通过证明对方过错、自身困难,争取最大利益。共同财产分割需协商,法院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重婚、家暴、遗弃等过错可请求损害赔偿。保护自身权益是重要的。
    法律分析
    一、离婚协议上没写抚养费如何办
    离婚协议上没写抚养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抚养权都是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只要发现其中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不管有没有抚养权
    ,另外一方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是拥有抚养权的没有履行,还没有要求重新要回抚养权的。
    二、离婚女方怎么争取利益?
    离婚时,女方想获得最大利益,就要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而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生活较困难。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
    (一)对方存在婚姻过错,比如: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话,不仅可以要求对方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财产分割中法官也会对适当倾斜;
    (二)证明对家庭贡献较大、付出较多;
    (三)如果是女方或是抚养孩子一方的话,可以要求财产进行多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的处理程序中,如果没有对方有外遇的证据,那么一般也只能是平分,如果只是对方嫖娼等情况导致离婚,在离婚时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无论如何都是要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结语
    离婚协议未涉及抚养费问题时,双方可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抚养费是为未成年人承担生活、教育等费用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离婚后,父母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判决抚养问题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依据。离婚时,女方可通过证明对方有过错或自身生活困难等方式争取最大利益。财产分割时,法院将考虑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如对方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可要求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中获得适当倾斜。离婚时,保护自身权益始终是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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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