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6年6月7日,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尚有一个5岁婚生子张小。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张小由张三抚养,未对张小的抚养费作出约定,也未约定以财产分割折抵抚养费。 2021年5月14日,张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给付其抚养费。李四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小由张三抚养即代表张三应当承担张小全部抚养费,在离婚时,所有分割财产全部归于张三,财产中已包括了抚养费,因此李四无需再承担张小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结合张小的生活需要和李四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李四从2021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张小抚养费1500元。 离婚协议是张三与李四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是协议并未对张小的抚养费作出任何约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张三与李四离婚后,李四对于张小仍有抚养的义务。李四仍然应当承担给付张小抚养费的责任。因离婚后张三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张三独自抚养张小有一定困难,张小请求李四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抚养费的多少,应当根据张小的生活需要和李四的给付能力来确定。 因此,若父母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费未作约定,之后子女仍可以主张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但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子女成年后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若要求父母承担成年后抚养费的责任,则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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