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根据国家规定,除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为促销目的而支付的。它们既有共同的属性,又有区别。根据现行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扣除。企业是通过广告公司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发放广告,还是通过各种印刷生产单位,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种纪念品等,为带有企业标识的宣传品发放广告,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合并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