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 法规 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