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岁半孩子的抚养权争夺战 |
释义 | 离婚后,一岁半以下的子女通常归母亲抚养,除非母方有严重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不利因素。两岁以上的子女会考虑抚养条件较好的一方。父方和母方均要求抚养的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会考虑经济状况、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和感情亲密度等因素,但有特殊情况者会优先考虑。十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也会被考虑。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最终决定可能取决于母亲的个人生活作风和优秀程度。 法律分析 一、离婚孩子一岁半归谁抚养权? 归母亲的可能性比较大,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就是说,关于抚养权判给谁的这个问题不单纯的取决于孩子的年纪,有时孩子虽然小,但是母亲个人生活作风有问题,如果让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很难想象,在孩子以后的成长过程当中会造成怎样的影响。相比之下,母亲个人也比较优秀的话,争取抚养权还是有利的。 结语 在离婚孩子一岁半归谁抚养权的问题上,通常情况下,母亲有较大可能获得抚养权,特别是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来说,为了保证其正常发育成长,一般应该随母方生活。然而,如果母方存在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父方有权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该考虑他们的意见。最终,父母双方可以通过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法院的介入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因此,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孩子的年龄并非唯一的决定因素,母亲的个人素质和生活作风也是重要考量,如果母亲具备良好的条件,争取抚养权将更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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