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工伤纠纷的管辖权?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一、法院的管辖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条)。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技术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普通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5、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四)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或者不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或垄断纠纷; 2、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注意: 1、上述所称“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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