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取条件: 1、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非上海户籍; 3、劳动关系迁出上海市。提取资料: 1、; 2、外省市户口本或证明; 3、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受托人身份证、/本、(配偶代办); 5、受托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直系血亲代办); 6、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书(他人代办); 7、《上海市证明》(账户在单位); 8、《上海市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 9、《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自愿缴存者需提供)。提取流程: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即可。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