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一、“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双方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给无偿乘车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二、座别人的车出车祸是谁负责 坐别人的车出了车祸,是由于驾驶人没有尽到保障搭乘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给搭乘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话,驾驶人要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为体现司法对情谊行为的有限介入,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施惠行为,会对施惠者采取宽容的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