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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点
释义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88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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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