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的定义和分类 |
释义 |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多个罪名。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至419条,对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监管人员虐待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等是公民权利、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律依据; 《中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自身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该类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多种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至419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确保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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