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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履行对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职责?
释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履行对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职责?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致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是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制度性安排。通过实施监督抽查,不但可以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督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掌握产品质量动态状况,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部门的抽查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及时预防和制止缺陷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的危害。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抽查检验职责,应当是“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等规定,结合监管行业的特点,制订定期的检验计划,将抽查检验制度化。同时根据实际问题状况,及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促使有关经营者始终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管理,避免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缺陷。如果出现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缺陷,通过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对整个有关行业进行清查,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抽查检验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保证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同时有利于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
    消费者协会是否可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消费者协会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的职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就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产品、食品、药品等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这些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邀请消费者协会参与监督检查,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参与监督、检查:一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参与制订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案,参与监督、检查的具体过程;二是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保障依法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从实践情况看,这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考虑到消费者涉及的有关行政部门较多,投诉的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统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处理投诉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较为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处理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宜。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对有关争议问题有监管权的行政部门投诉,比如,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而发生的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投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起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里所说的处理,包括多种方式,应当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来理解。例如,若投诉的有关问题较为简单,事实清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予以解决;若投诉的有关问题较为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可以先受理立案;若投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若投诉属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可以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根据规定告知消费者另行投诉。但无论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哪种处理方式,在处理后都应当告知消费者。
    买到不合格的商品怎么办
    买到不合格商品,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法:
    1、向销售商要求退换;
    2、向生产厂家要求退换;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向质检部门投诉;
    5、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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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