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政复议再诉讼的税收 |
释义 | 行政复议再诉讼的税收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包括:(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