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宣告死亡所需材料 |
释义 | 宣告死亡需要的的证明材料有: (1)失踪报案的记录; (2)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失踪年限证明; (3)公安机关对这一事实的证明; (4)现场勘验报告; (5)能证明事实的其他证据。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二)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1、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2、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宣告死亡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1)下落不明满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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