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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重伤共有几级
释义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是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四大原则,即客观评定原则、比照评定原则、分别评定原则、排除原伤病原则。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评定:
    1、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
    2、残疾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关系。
    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分为十个等级,专业的鉴定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受伤情况作出鉴定,其中第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而第十级伤残程度则是相对最轻的。
    一、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残废
    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容貌毁损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听觉
    (1)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2)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4、丧失视觉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损伤后,一眼盲;
    (2)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5、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1)脑损伤;
    (2)颈部损伤;
    (3)胸部损伤;
    (4)腹部损伤;
    (5)骨盆部损伤;
    (6)脊柱和脊髓损伤;
    (7)其他损伤。
    二、交通事故伤残由哪个部门鉴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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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