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释考验期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刑法》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一、假释考验期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才可以假释。 三、假释和减刑的区别有哪些? 1、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还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使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