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当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学历、技能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投资开发。与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营利、为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营而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同,它是由政府本着促进就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目的投资开发的,还有一部分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购买的。二是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就业能力和需求的残疾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三是对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指出,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