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标准遵循的三个原则 |
释义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说,关于经济补偿,本法规定了标准,原来在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标准面对的是各种类型的,全国各个地方的情况比较复杂,是不是本法不作规定,然后将来等到实施时由国务院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来作具体的规定。后来经过审议过程中委员们的意见,认为本法作出经济补偿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在制定这个标准时遵循了几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考虑到我们从实施劳动法十几年以来的实际做法。因为这部法颁布实施以后,要和以前的做法相互衔接,所以第一个充分考虑了现行做法。第二个原则,结合考虑我国这十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实际情况是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第三个原则,我们考虑了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和方法。经济补偿是什么呢?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时候,有一段时间他在没有工作、寻找工作、失业期间需要获得一些物质的帮助,他的基本生活能够得以保证。在这块保证基本生活的所谓的物质是由两部组成的,一部分是失业保险,另一部分就是企业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这在世界上是通例的,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和失业保险的水平。 一、与劳动者工资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对于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员工被无故拖欠工资后,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且这时属于单位有过失,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当然原来拖欠的工资仍旧应该付清。 大家对于工资拖欠的时间不能太过于死板教条的去理解,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每个月都会从公司领工资,如果当月公司都没有发工资,这种做法就是拖欠工资,自第一个月工资开始有拖欠工资的做法之后就要引起重视了,否则工资只会越拖越多,如果职工不维权,到最后损失的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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