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不能退伙的,合伙协议是无效的,退伙是合伙人的一项权利,退伙有法定退伙和当然退伙两类。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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