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超过20%能全额退吗? |
释义 | 当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时,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对于超过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或抵作价款,但不超过的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定金是一种担保,是为保证债权实现而一方预先交付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定金数额应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应按变更后的数额适用定金罚则。若一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若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如果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效力。因此,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了,对於超过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或者按照约定抵作价款,但未超过的部分仍然具备定金效力。定金是当事人为保证债权实现,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所约定的担保。由於定金是预先支付的,定金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效力。同时,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於或少於约定的数额,除了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按照变更後的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因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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