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定金超过20可以全额退。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在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合同价款20%时,不能当然否定超过20%部分的约束力,应注意带有预付款性质的定金仍应当履行,但由于定金属实践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强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形式。
 以下情况下可以全额退款:
 1、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必须无理由无条件的退还消费者所有保费;
 2、业务员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业务员说的内容不同,存在较大差异;
 3、保险公司未进行电话回访;
 4、由业务员代签名。
 实践中,我们具体要区分以下情况:
 1、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想解除合同的:可以向收受定金方主张超过20%的定金,因为超过20%的定金法律不予支持,收受定金一方无权要这超过的部分;
 2、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想解除合同的:交付定金一方可以向收受定金方主张返还双倍的定金,但是要注意,只能主张在总价款20%内的双倍定金。
 定金该不该退,分具体情形:
 1、如果是交付定金方自己原因的,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
 2、如果是收受定金方违约的,需要双倍泛返还定金。
 对方不退定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协商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2、协商后对方仍然拒绝退还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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