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谁决定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①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②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这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该负责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 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警察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其他关系,是指人民警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乡或者与上述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冲突等情况。 有上述关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