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诊所的开办条件 |
释义 | 根据《个体(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医生或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开业,不论来自当地或者外地,都必须办理申请开业手续,经批准取得开业执照后,方能开业行医。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业行医: 1、社会闲散人员中持有中、西医士、助产士以上技术资历证明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离休、退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3、中医学徙出师,自学中医成才,或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能独立应诊或在民间行医多年,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4、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停薪留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5、社会闲散和经批准停薪留职的放射、检验、药剂、理疗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护士除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工作外,还可应聘从事专护工作。 6、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 (二)凡属下理情况之一者,不得开业: 1、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擅自离职五年以内或被开除公职七年以内者。 2、未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3、国家培养的高等或中等医科院校毕业生,不服从分配在五年以内者。 4、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5、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如麻疯、结核、肝炎等)在传染期内不宜行医者。 6、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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