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法庭上诉期间,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取走车辆? |
释义 |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可以取车。我国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是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事故认定书在法院上诉期间,车辆能取走吗? 可以取出来。签字只是作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只要对方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影响提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肇事车被扣多久可以取走 根据我国道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已签署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当事人可以领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完成现场勘验及相关鉴定后,应当制作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在复核期间,可以起诉吗? 首先,交通事故复核期间起诉是可以的。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其次,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如果该停车场是属于“道路”的范围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规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道路”的范围,则不应该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不应该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进行赔偿,而是应该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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