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以劳动仲裁委前置程序,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遗漏了当事人,例如遗漏了被申请人,在起诉时,将遗漏的被申请人列为被告,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案件虽然可以立案,但是经审理,法院不判决遗漏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应当将所有被申请人列明。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一并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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