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2、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一、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出自 留置权和质权没有相同的共性。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可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 1、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三、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可以适用。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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