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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是( )
释义
    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主要对征收进口税而言,通过对外国商品进口征税,提高其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保护关税作用的大小与税率高低密切相关。税率越高、税额越大,保护作用越大;税率越低;税额越小,保护作用越小。但税率不宜过高,过高时等于禁止进口,完全关闭国内市场,完全排除外来竞争,不仅容易引起有关出口国的关税报复,也不利于建立有效率的国内产业。同时,税率过低,又等于完全开放市场,从而使国内产业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税率高低必须适当,既不杜绝进口,又能限制大量进口;既能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又不使国内产业处于不利的地位。
    为保护幼稚产业而征收的,称保育关税(NurseDuties);为保护现在产业而征收的,称维持关税(PreservingDuties);为保护垄断产业而征收的,称垄断关税(MonopolyTariff);为保护工业而征收的,称工业保护关税;为保护农业而征收的,称农业保护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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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