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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