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如何起诉不履行探视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探望权的行使应在不影响子女学习和生活规律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还规定了非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主体可以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中止事由包括探望方限制行为能力、患有不宜接触或传染疾病,以及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等。只有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起诉不履行探视权 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民法典》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探视作了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抚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非抚养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权利和对方协助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法律规定能否起诉中止探视权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 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3、中止程序。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行使。中止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中止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然而,如果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并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可以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其他负责抚养教育的监护人。中止事由包括探望人限制行为能力、患有不宜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以及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等。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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