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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买卖合同违约金条款未明确,如何处理?
释义
    《民法典》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仍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选择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金司法酌增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违约方应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可为原物返还或作价返还,计算方法需考虑劳务报酬、附合对受益人利益的升值、他人侵权赔偿额和消耗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处理?
    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依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卖方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也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关于违约金司法酌增的规则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九民会纪要》关于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的规定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四、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仍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卖方则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或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时,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并且不支持当事人再请求赔偿损失。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可以通过返还原物或作价偿还的方式进行,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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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