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门诊病历无需盖章,医疗机构只需核对无误后即可复印或复制。医疗机构可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法律分析 门诊病历不需要盖章。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拓展延伸 门诊病历盖章的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门诊病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盖章。根据医疗行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门诊病历需要由医生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这一做法有助于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医疗记录的可信度。同时,病历盖章也方便了医生和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在门诊病历盖章时,需注意选择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并确保医生的签字和印章清晰可辨。此外,患者也应保留好自己的病历副本,以备日后需要参考或作为证据使用。总之,门诊病历的盖章要求是为了维护医疗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患者和医生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结语 门诊病历盖章,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可信。医疗机构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门诊病历需医生签字并加盖印章。此举有助于提高病历可信度,方便医患沟通。选择合法机构,确保签字和印章清晰。患者应保留病历副本,备日后参考或作证。盖章要求维护记录准确性,为患者和医生提供更好保障。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