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办理如下: 1、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 2、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表格,提交证明文件; 3、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股权质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相关合同的签订或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