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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年考警察公务员政审条件
释义
    为人民警察招录政审新规定:警校政审以后不再审查三代,只要自己本身没有事情,父母和自己的兄弟姐妹不出问题的话,那么警校的政审基本上就能过。不会再像以前政审,祖父母出过问题还连累考生,影响到一家人的感情,国家也会损失掉一个人才。警校属于大学里面特殊的存在,想要考上这一类的学校,不但需要考验学生的文化分数,而且还要看学生的整体素质,以及身边亲属的素质。
    根据相关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亲兄弟姐妹和父母。
    警校政审对考生的要求:
    1、考生本人思想先进,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和法律观念强,愿意并适合公安工作;
    2、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良好;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政审不合格:
    (1)考生本人政治思想落后,反对言行四项基本原则,有流氓、盗窃、吸毒、品行不良等不良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放荡。还有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澄清;
    (2)影响较大的直系亲属及其近亲属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直系亲属或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处死、关押的罪犯或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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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