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证据属性的不同观点 |
释义 | 刑事证据属性的不同观点包括: 1.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证据的客观性是由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留下各种痕迹和印象并形成证据,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虽然证据要经过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收集,含有收集主体的主观因素,如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实物证据要加以固定、保全,现场勘验也要制作笔录等,但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主观因素不能歪曲客观,不能因此而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虽然含有人的主观因素,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但不能因此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 2.关联性。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前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同时,证据提出的形式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随案移送,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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