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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释义
    第一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二)无证经营非处方药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及假药或者劣药的;
    (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委托生产、配制药品,且双方均具备规定条件的;
    (二)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1项情形的;
    (三)购进渠道合法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使用的原料药、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二)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配制的品种为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的;
    (三)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没有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成品、半成品,或者超出双方生产许可范围的;
    (四)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五)假药为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六)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2项以上规定情形的;
    (七)擅自更改关键生产工艺的;
    (八)将检验为假药的产品出厂销售的;
    (九)超出药品核准经营范围的;
    (十)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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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