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和处罚方式 |
释义 |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应遵循刑事诉讼法和食品安全法,双向移送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逮捕等刑事权力,其他机关无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后者根据情况决定立案侦查或移送行政处理。有关部门应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如提供检验结论、无害化处理等。 法律分析 遵循《刑法》定罪原则,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因此,处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双向移送制度,体现了先刑事后行政的责任追究机制。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为了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结语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等。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及时将发现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这种双向移送制度体现了先刑事后行政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确保食品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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