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黄斑变性的理由是该疾病属于“继往疾病”,即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然而,继往疾病是否应该成为拒赔的理由存在争议。一方面,保险人的风险管理需要考虑到投保人的真实情况,避免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障而隐瞒病情。另一方面,投保人也需要获得相应的保障,保险公司应该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条款,以便投保人做出知情决策。在法律上,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继往疾病”不能获得保障,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保险条款。未采用标准保险条款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条款,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4.《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保险法》第七十八条: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以不明确或者不具体为由拒赔。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凭借“继往疾病”为由拒绝赔付黄斑变性的理赔,除非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该疾病不能获得保障。投保人也应当在投保前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以免损害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