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在火锅店被烫伤赔偿标准? |
释义 | 小孩在火锅店被烫伤赔偿标准:火锅店没有尽到安全责任,肯定是有错的,但如何赔偿,赔偿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有双方协商决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火锅店是面向不特定人员开放的公共场所。火锅店的经营者应该在显著位置提示用餐人员避免烫伤。饭店的服务员在客人用餐时不仅提供服务还应尽到管理人的责任,在其对火锅加热后应告知用餐人避免烫伤而未告知的前提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7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如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孩被烫伤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火锅店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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