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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女过继手续有哪些?要怎么办理呢?
释义
    收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
    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当事人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一、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收养孩子吗
    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收养孩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外国人,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部门依照本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二、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三、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收养公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近期免冠黑白照片;
    2、提交收养子女申请;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4、职业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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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