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迁土地出让金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 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系,不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则。 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方式: 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一般是由买方交纳。如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话,按约定的一方进行交纳,如果合同无特别约定,土地出让金应该由买方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