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运输中出现损害,买受人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