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般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8种。 1.假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降价销售行为。 6.搭售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8.串通招投标行为。 一、强制搭售行为的法律适用条件 强行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二、食品包装上 虚假宣传 怎么处罚 做虚假宣传,可以投诉维权。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 1、要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他人。绝大多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要求其具有经营者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施方式包括盗窃、诱惑、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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