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 营业执照注销 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 通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5、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