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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警要求做笔录,却拒绝出庭,将如何处理?
释义
    派出所做笔录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协助调查者影响不大,但对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有重要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写成笔录,并由相关人签字或盖章,诬告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事实有出入或错告,仍需与诬告作严格区分。
    法律分析
    派出所做笔录如果如果本人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协助调查,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不会有影响。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定罪等是有影响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拓展延伸
    处理民警拒绝出庭:法律责任与解决方案
    在处理民警拒绝出庭的情况下,涉及到法律责任和解决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作为执法人员,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果民警拒绝出庭,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违反执法职责、妨碍司法等。解决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通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民警出庭作证;其次,可以向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要求对民警进行纪律处分;此外,也可以寻求媒体曝光,引起公众关注,增加舆论压力。综上所述,处理民警拒绝出庭的问题需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派出所做笔录对于无违法行为的协助调查者并无影响,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笔录可作为证据使用,对定罪等产生影响。处理民警拒绝出庭问题需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解决方案,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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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