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相关症状或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然而,对于既往病史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医师评估,而非单纯以保险公司的判断为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同时应当告知被保险人申诉或者投诉的途径和期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应当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总之,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并且需要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对于既往病史的判断,必须由专业医师进行评估,而非单纯以保险公司的判断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