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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对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住房供需情况,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供应范围。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流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部门职责】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拟定全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共有产权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监督管理以及全市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为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和管理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信息平台】  市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活动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平台与户籍、婚姻、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退役军人、征信、税收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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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