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院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情况如下: 1、“长期两不找”的期间: (1)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 (2)用人单位在没有对该劳动者用工的情况下,也不给该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但由于双方因种种原因不经常联系,用人单位一直未给劳动者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就此认为,自己仍然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从而提出各种请求。 2、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