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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释义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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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