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孕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 2.结婚证明:已婚孕妇需提供结婚证明; 3.孕妇体检证明:须提供医院或诊所出具的孕检报告或证明; 4.收入证明:如工资或经营收入证明等; 5.住房证明:如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6.出院证明:产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病历。 法律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孕前、孕产、产后保健服务体系,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和监护,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服务。” 2.《关于印发〈上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孕妇可享受生育津贴,单位应协助办理生育津贴申请手续。” 3.《上海市生育津贴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生育津贴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的要求。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不予受理。” |